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11 16:11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科  技  部  部 长:万 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长:苗 圩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 捷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
2013年1月5日
 
 
 
(三)水泥行业。到2015年,前10家水泥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35%,形成3—4家熟料产能1亿吨以上,矿山、
骨料、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制品等产业链完成,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强的建材企业集团。重点支持优势
骨干水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坚持集约化发展的原则,鼓励企业通过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实施强强联合、兼并改造困难企业和中小企业,实现产能合理布局。
鼓励水泥企业延伸产业链。鼓励水泥企业在做强做大主业的基础上兼并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优化物流配送,
整合发展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及建筑预制构件产业。鼓励具有科技研发优势的建材企业集团,以并购、产
                                                        业联盟等多种方式整合资源,融合咨询、测试、科研、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工程承包等业务,促进
运营服务及生产一体化发展。

扫描二维码!
帮助您随时随地
关注我们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