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iZhou Ready-mixed concrete Association(缩写GZR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贵州省行政区域(各市、州,贵安新区)内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生产制造、运输、施工、服务的企业及配套原材料生产、设备供应等企业以及本行业相关科研院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市、州预拌混凝土行业(商)协会自愿组成,协会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调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自律管理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相关工作。坚持以协助主管部门和服务会员为职责,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协作,推动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公平、健康有序发展,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使命。
第四条 本会接受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贵州省行政区域。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经授权或委托,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试验室试验员培训、考核、颁证等管理工作。
2、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价格信息、技术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等活动。
3、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有关行业信息整理,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4、协助政府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对本行业企业诚信评价、资质评审、行业企业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5、负责协助、引导和推动预拌混凝土企业面向市场公平竟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生产。
6、按规定报批后,开展行业检查评比,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评优工作。
7、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施规范性运作。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恶性竞争,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好质量和服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惩戒,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指导各市、州预拌混凝土行业(商)协会自律检查、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等自律能力建设工作。
8、协助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对行业和会员的监督管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9、发展与国内外各地区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与各地同行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负责全省行业与国内外行业交流合作。
10、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平台发布行业信息。负责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对会员失信惩罚和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11、承接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有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各种合法合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分为行业会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关联行业会员(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设备、混凝土劳务(技术)服务等企业)、科研院所会员(建筑、建材、检测等科研院所公司)、行业团体会员(各市、州混凝土(商)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五)行业会员实行一申请两会员制(同属本会和所在地市、州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行业会员向企业所在地协会(办事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关联行业会员、科研院所会员、行业团体会员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受理协会(办事处)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审查入会条件;
(四)企业所在地协会(办事处)同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包括:
1、优先免费获得协会编印的各种行业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等);
2、优先安排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技术交流、考察、评先等;
3、优先接受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和优先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人员培训学习。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法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遵守本会行业自律公约;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且无书面延缴申请并未经本会秘书处核准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议,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监事、理事、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协会章程、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公约、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公约等草案;
(七)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八)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议秘书处人事、工作等提议;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